政治雷達法律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 第3條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期貨結算機構之負責人,係指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之主管及其代理人。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