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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結算機構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結算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二、期貨交易之監視、結算、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之作業及風險控管。 三、期貨結算、交割之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四、本期貨結算機構之內部稽核。 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其從事前項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或兼任其他部門之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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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