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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40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易。 二、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六、辦理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保證金與權利金作業及監視,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不得有前項之行為。 董事、監察人或各委員會委員為法人者,第一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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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