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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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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或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受讓其他結算機構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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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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