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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與結算會員間關於結算交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章程或其他規章之變更。 四、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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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