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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11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辦理之。 依前項設立之部門,其營業、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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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