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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12條

期貨交易所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 二、章程與業務規則。 三、場地、人力及軟硬體設備情形說明。 四、已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開業當年度及其次年度財務預測。 六、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除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執照影本。 二、公司章程。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股東名冊。 五、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格式如附件四)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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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