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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凡與股票有關之項目如股本、資本公積項下之股票溢價及庫藏股票等,不列示於期貨結算部門之財務報表中。若因此而增減提撥結算業務營運資金者,則應併予增減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之結算業務營運資金及期貨結算部門之營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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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