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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9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若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及期貨結算部門之一發生年度虧損而另一發生年度盈餘時(盈餘大於虧損),依公司法、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則由發生年度盈餘之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或期貨結算部門就其提撥金額全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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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