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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因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而需編製其期貨結算部門獨立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其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九)資產負債表-期貨結算部門。(格式九之一)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十)綜合損益表-期貨結算部門。(格式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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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