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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按委任人別設帳,按日登載交易或投資情形、期貨交易未沖銷部位、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庫存數量及金額、委託資產餘額及其他有關事項。 保管機構對前項委任人帳戶之登載內容,應予核對確認。 委任人得要求查詢第一項之資料,期貨經理事業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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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