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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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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每月定期編製委任人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委任人。但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者,得依同業公會所定作業規範,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 委任人委託資產之淨值,減損達原委託資產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期貨經理事業應於事實發生當日內,編製前項書件通知委任人。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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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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