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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47條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於取得主管機關之兼營許可及許可證照後二年內,未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者,廢止其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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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