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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 五、發起人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法人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已依前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八、案件審查表。 九、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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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