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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該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設置分支機構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三、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分支機構經理人無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符合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案件審查表。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期貨經理事業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之設置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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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