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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9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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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