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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13條

期貨經紀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左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 業保證金: 一、本國期貨經紀商:新台幣五千萬元。 二、本國期貨經紀商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台幣一千萬元。 三、外國期貨經紀商:新台幣五千萬元。但專營期貨經紀商複委託業務而 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委託者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本國金融機構或公營事 業準用之;第三款規定於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外國金融機構準用之。 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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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