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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16條

期貨經紀商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 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 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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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