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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15條

期貨經紀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其流 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 前項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依前條規定所提列之違約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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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