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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19條

期貨經紀商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借款。但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者,不在 此限。 期貨經紀商為前項緊急資金週轉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會申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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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