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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2條

期貨經紀商應訂定業務章則;其應行記載事項,依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五條之規定。 期貨經紀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所訂業務章則為之。 第一項業務章則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備查;經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期限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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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