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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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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29條
期貨經紀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除本法所定之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外 ,如依國外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須由客戶另行 簽署其他相關文件者,期貨經紀商應將其翻譯為中文,不得有虛偽、詐欺 、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前項中文譯本應事先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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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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