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 第30條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30條
期貨經紀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受託契約, 未經辦妥受託契約者,期貨經紀商不得受理。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須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委託人為 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之授權書暨被授權人身分證 正本辦理之。 委託人應於簽訂受託契約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式樣卡,憑同式印鑑或簽 名辦理期貨交易委託、結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9條
看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