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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34條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 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 得拒絕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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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