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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33條

期貨經紀商非俟客戶於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 託從事期貨交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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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