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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38條

期貨經紀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 證。 期貨經紀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傳輸設備向國外期貨經紀商 或期貨交易所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 前二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二個月。但期貨交易委託有爭議者, 應保存至期貨交易人確認時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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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