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 第39條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39條

期貨經紀商接受委託時,應依據買賣委託書所載委託事項,按交易所及交 易種類別,依下單方式或時間順序執行之。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於委託事項尚未成交前,得通知期貨經紀商撤銷原委託 。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