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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48條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以新台幣或該結算機構 所接受之外幣為之。 前項款項之收付,應透過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存撥之, 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委託人委託期貨經紀商從事期貨交易所需結購外匯,應依民間匯出款項結 匯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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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