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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52條

期貨經紀商應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變動情形 ,並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明細表。 期貨經紀商為前項之計算後,應依左列方式處理。但國外期貨交易所另有 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一、客戶之期貨交易虧損金額,由保證金、權利金專戶扣除。 二、客戶之期貨交易盈餘金額,應存入保證金、權利金專戶。 三、客戶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之數額時,應即通 知其繳交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 四、客戶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超過原始保證金者,依客戶指示提 領及交付。 前項第三款所定之追加保證金,應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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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