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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7條

期貨經紀商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 、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左 列情形之一: 一、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 三、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四、為績效廣告時,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 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六、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公眾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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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