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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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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6條
期貨經紀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應經期貨經紀商經理人審 核及簽章後始可使用,並不得有誇大偏頗之情事。 期貨經紀商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應保存三年。 本會得隨時抽查期貨經紀商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期貨經紀商 不得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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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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