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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 第17條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17條
期貨經紀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左列書件, 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如屬設置分支機構者,須載明國外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 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來之 財務預測;如屬設置代表人辦事處,須載明代表人辦事處之組織、處 理事項。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
第五條
規定之業務章則 (含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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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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