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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18條

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本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告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主管機關之處分者。 三、具有經營國際期貨業務三年以上之經驗,財務結構健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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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