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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20條

外國期貨經紀商業務員最低人數為十人。但專營期貨經紀商複委託業務或 專營接受法人委託業務且於單一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者為三人。 外國期貨經紀商僱用之業務員應符合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所定資格條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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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