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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25條

金融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經紀業務, 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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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