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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期貨經紀商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 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 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之內容及期間,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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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