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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期貨經紀商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本會或訓練機 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 參考;成績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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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