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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9條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 期貨經紀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製作廣告及宣傳資料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於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未告知期貨交易流程、交易費用、繳交保證金 及權利金之方式。 三、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之時間順序逐筆執行委託,或有其他不當遲延之 情事。 四、個別期貨交易人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相互流用。 五、受理非本人或不符合開戶條件之人開戶。 六、接受未具期貨交易人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七、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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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