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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係指左列人員: 一、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期貨經紀商之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二、外國期貨經紀商分支機構之經理人。 本規則所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紀商從事左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之開戶、受託、執行、保證金及權利金收付、結算及交割。 二、期貨交易投資分析或期貨經紀商內部財務、業務之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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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