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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期貨經紀商之經理人,應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符 合左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金融機構副經理 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 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於農牧產品、能源或金屬出進口廠商,辦理與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公 告之期貨交易種類相同之商品之進口採購工作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經 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擔任期貨、證券、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 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或期貨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期貨業務者。 前項所稱證券機構,係指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 交易法第十八條所定事業;金融機構係指銀行法第二十條所定之銀行、該 法所定之外國銀行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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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