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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4條

期貨經紀商業務員應具備左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或其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業 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 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 及經本會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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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