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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6條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投資於其他期貨經紀商。 期貨經紀商之經理人及業務員應為專任。但金融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 ,其經理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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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