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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7條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期貨經紀商向本會辦 理登記,非經登記並發給工作證不得執行職務。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 任負責人或業務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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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