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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與前款業務有關之推廣、招攬、講習或出版事項。 三、內部稽核。 四、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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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