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 第5條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期貨顧問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期貨顧問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主管機關或期貨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期限內變更。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