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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除應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外,應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所設置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 就所設置開放空間之公益性、通視性、及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與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二、建築物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超過基地面積十 倍以上者,於申請預審時,應另檢附對當地都市計畫及交通影響評估 報告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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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