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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領有建造執照者,在該執照有效期間內,申請變更設計時 ,得不適用本辦法修正後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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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