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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係指開放空間實際面積與左列有效係數之 乘積。有效係數規定如左: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一.五。 二、通路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八。 三、廣場式開放空間: (一) 臨托計畫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者,距計畫道路境界線未達四 公尺部分,有效係數為一.五。距計畫道路境界線在四公尺以上部 分,有效係數為一.○。 (二) 未臨接計畫道路或未臨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者,其有效係數為○ .八。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或騎樓時,有效係數應依左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頂蓋或騎樓淨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有效值為○.八。 二、頂蓋或騎樓淨高度未滿五公尺者,有效值為○.六。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鄰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左 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高低差未逾一.五公尺部分,有效值為一.○。 二、高低差逾一.五公尺未超過三‧五公尺部分,有效值為○.八。 三、高低差逾三.五公尺未超過七公尺部分,有效值為○.六。 同一垂直空間具有兩種以上之開放空間時,第一項有效係數以各部分有效 係數之和累計之,但最高以一.五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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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