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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其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 ,依下式計算,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一.二倍。 ΣFA=FA+△FA (FA) :基準樓地板面積。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 板面積之和。 (△FA) :依第六條第一款核計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但以適用 於住宅區、商業區、機關用地及市場用地為限。 前項基準樓地板面積之核計,均不包括屋頂突出物及地面層騎樓之面積。 第一項建築物樓層樓之計算,每層以三公尺計,餘數達二公尺者以一層計 ,但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建築物,應以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為三 公尺計算之。 建築物每層陽台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以上部分,應計入 該層之樓地板面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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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