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其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 ,依下式計算,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一.二倍。
ΣFA=FA+△FA
(FA) :基準樓地板面積。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
板面積之和。
(△FA) :依
第六條第一款核計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但以適用
於住宅區、商業區、機關用地及市場用地為限。
前項基準樓地板面積之核計,均不包括屋頂突出物及地面層騎樓之面積。
第一項建築物樓層樓之計算,每層以三公尺計,餘數達二公尺者以一層計
,但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建築物,應以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為三
公尺計算之。
建築物每層陽台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以上部分,應計入
該層之樓地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