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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危險性或有害性,指船員從事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船員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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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